涉嫌使用、销售劣质浙贝母 湖北两医院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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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0月27日电来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消息,日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对该省涉及的药品进行核查和处置,其中不合格的中药材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
1.鄂州中心医院购买和使用的浙贝母
(1)抽检基本情况:2016年7月21日鄂州市中心医院浙贝母(标注生产单位:安徽省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505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表明该批浙贝母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要求(报告号:yp20163677)。
(二)违法行为的查处:鄂州市中心医院涉嫌销售劣药浙贝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款的规定。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购买浙贝母2公斤,售价345.6元/公斤,价值691.2元。全部售完,违法所得69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91.2元,并处货值1.9倍罚款1313.3元,罚款总额2004.5元,于2016年12月7日结案。文件编号为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A152号。
2.咸宁市中医院购买和使用的浙贝母
(1)抽检基本情况:2016年6月22日咸宁市中医院浙贝母(标注生产单位: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51003)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表明该批浙贝母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要求(报告号:yp20162646)。
(二)违法行为的查处:咸宁市中医院涉嫌购买和使用劣药浙贝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据调查,2016年3月26日购买了30公斤浙贝母,除300公斤外,其余全部用完。使用价格270元/公斤,使用金额8019元,价值8100元。此外,陕西龙力药业有限公司未出具该批浙贝母的销售出库清单、成品检验报告和销售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4条、《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和《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所得处以8019元罚款,对商品价值处以12960元1.6倍罚款,罚款总额为20979元。建议将涉案销售人员移交公安部门,查明这批浙贝母的来源。该案件于2017年1月18日结案。文件编号为(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y001号。
标题:涉嫌使用、销售劣质浙贝母 湖北两医院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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