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青岛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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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继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房子是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按照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监管的总体要求,我们将继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相关意见,现通知如下:
1.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本市户籍家庭(七区三市,下同)(包括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 可以提供在申请购房之日前2年内已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款证明满12个月以上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不具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下同); 对上述地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非居民家庭以及没有上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款证明的非居民家庭,将暂停向其出售住房。补领或补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完税证明的,不予认定。
二、在本市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需取得《不动产证书》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3.出卖人应当报告该商品房的详细情况和交易证明材料(包括认购协议、认购表、购买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2018年4月28日(含)17: 00前该房屋所在商品房的)。
4.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应于2018年4月28日(含)17: 00前完成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交易且未完成网上签约备案手续的证券公司的网上签约备案。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9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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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8青岛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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