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加强居住场所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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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场所安全管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我们在此宣布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住宿场所是指接受住宿的酒店和提供住宿服务的其他营利场所。
酒店包括酒店、宾馆、餐厅、酒店、洗浴场所、招待所、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盈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地方包括酒店式公寓、农舍、渔民宴会、寄宿家庭、日常租赁等。
二、住宿场所应提交员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和从事信息登记和提交、保安、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住宿地工作人员应核对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个人身份验证设备)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通过网络或者传真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入住人员应配合住宿场所工作人员办理入住手续,并主动向住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果你没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你应该去你住的警察局,并签发相关的身份证件。身份不明、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拒绝检查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四、居住场所应建立内部安全制度,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配电室、电梯室、饮用水水箱、通风道口、紧急疏散通道等关键部位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5.住宿场所发现下列人员或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通缉的人;
(二)管制工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4)其他可疑人员和物品。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标题:青岛市关于加强居住场所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年5月29日-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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