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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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蒋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地图审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有34项法规,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查职责分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了地图审查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地图审查的内容和依据。申请地图审查的,应当提交地图审查申请表、待审查地图的最终样品或者样本以及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审查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边界、行政区域边界或范围,以及世界各国之间的边界和历史边界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地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是否完整;地图内容是否表明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的相关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布地图审查的依据、程序、时限等论证文本以及所有应提交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查申请表。
关于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制度,提高地图审核的效率和监督能力,方便公众应用和查询。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加强内部安全审校和核查工作。(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77号
《地图审核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蒋大明部长
2017年11月28日
地图审查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审查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图审查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查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查申请:
(一)出版、展示、出版、制作、进口或者出口附有地图图形的地图或者产品;
(二)经审查批准的地图或者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重新出版、展示、出版、生产、进口或者出口,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在境外出版、展示或者张贴附有地图图形的地图或者产品。
第六条下列地图无需审核: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地图;
(二)风景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路线等简单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披露的不涉及国界、界线、历史界线、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第七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下列地图:
(a)国家地图;
(二)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和主要表现在国外的地图;
(5)历史地图。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主要表现形式的地图。其中,主要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展示的不涉及国界的地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属于出版物或者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的地图产品,由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产品展示地图的主要场所,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申请地图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最终样品图或待审核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为地图内容审查提供软硬件条件;
(三)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前款第三款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附有地图图形的出版物和产品的地图;
(二)直接参考古代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图编号的公益性地图,未编辑调整过的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制作的地图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在地图上表示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布地图审查的依据、程序、时限、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地图审查申请表等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履行部分地图审查职责。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的委托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五条有权审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查申请,认为需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审查的,应当咨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审查。负责协助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有异议,应报请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核,按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提交的地图审查申请进行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依法不需要地图审查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依法不属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地图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地图内容是否包含《地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能表达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界、行政边界或者范围以及世界各国之间的边界和历史边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要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地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是否完整;
(五)地图内容是否符合地图使用目的和国家地图编制的相关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界、中国的历史疆界、世界各国的国界和世界各国的历史疆界,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图进行审查。
特别行政区的边界或者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地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地图上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及相关专业内容,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审查内容和标准应当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地图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有权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具有审查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组织,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地图内容审查。
第二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图内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批准的,应当出具地图审批批准文件和审图编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地图审核不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时事宣传地图、书籍和报纸等。,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紧急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送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地图审核依据的,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其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经批准的地图名称、地图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计划考核编号由计划考核组织机构代码、批准年份、地图类型缩写、编号等组成。图纸批准文号的具体内容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标明地图审查编号,并将样品一式两份免费送交作出审查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上标明审图号;如果没有版权页,应在适当位置标明图纸审查编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明制图批准号。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号码有效期为两年。图纸批准文号到期后,应重新提交审查。
对已通过审批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半年向已审批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记录新标注的内容和审核校对情况。
第二十九条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地图审核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审核管理和监督制度,提高地图审核效率和监督能力,方便公众应用和查询。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加强内部安全审校和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最终公开的地图与批准地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一致的,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地图编号有效期届满未再次提交审查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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