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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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与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体育艺术[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管理, 有效提高学校体育美育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学校体育美育的改革和发展,现将我部制定的《学校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当地情况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7年10月8日
学校体育与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的意见》的精神,提高体育美育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学校体育美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聘兼职体育与美育教师是当前和今后加强学校体育与美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措施,是解决当前学校体育与美育教师短缺的重要途径,是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实体育与美育教学力量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审美和人文素质的迫切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体育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从事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与竞赛以及特定运动技能和项目的教学与训练的人员;兼职美育教师是指被选聘到学校兼职担任美育课程教师、课外美育活动指导教师、学生美术社团培训教师、学生美术教育实践工作室教学建设教师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选择条件
第五条兼职体育教师应当从其他学校的专业体育教师、校外教育机构、体育组织和体育系统的体育工作者中选聘;兼职美育教师应从其他学校的专业美术教师、校外教育机构、宣传文化系统和社会文化团体的艺术家、民间艺术家或熟练技工以及合格的政府采购服务承办人员中选拔。
第六条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下,鼓励专职体育教师和美育教师到农村和其他师资短缺的学校兼职;鼓励高校体育艺术教师担任中小学兼职教师;鼓励学校聘请兼职教师承担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体育和艺术传承项目的教学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体育与美育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心健康,行为文明。
(二)热爱教育,以身作则,关心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体育艺术专业技能水平,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在相关体育艺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或者在传承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方面有一定造诣的民间艺术家和工匠。
(四)兼职教师原则上不应超过65岁,身体健康、条件好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八条体育与美育兼职教师的聘任应当因地制宜,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
第九条聘任体育与美育兼职教师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选拔和聘用程序。
第十条就业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根据需要上报兼职教师的职务和任职资格。
(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候选人或者承担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四)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求职者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承办主体,并予以公示。
(五)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与被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在职人员在申请兼职教师前必须征得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兼职体育与美育教师上岗前,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理论、学科课程与教学方法、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将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教师管理,制定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明确权利和义务,规范教学行为,细化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为兼职体育美育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专职体育美育教师和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的配对帮扶机制,支持兼职教师和专职教师共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其他学校专职教师的工作量不应超过本学校的工作量。
第十五条兼职体育、美育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杜绝以教学、活动为名出售体育、艺术器材和有偿补课的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体育与美育兼职教师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和表彰:
(a)坚持在农村和偏远学校教学。
(二)在体育与美育课堂教学和学生课外活动中,取得成绩的。
(3)为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体育和艺术做出贡献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坚持专职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辅的原则,统筹加强体育美育教师队伍建设,将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学校兼职教师的聘用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学校兼职体育美育教师资源库,协调本地区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的配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并合理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与美育兼职教师的培训,设立体育与美育兼职教师培训项目,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地方学校体育与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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