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身份”明确 代办流程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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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新规定-
“代理身份”明确,代理过程便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从2017年11月1日起,综合外贸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代理退税业务由“视同自营出口退税申报”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退税申报”。这意味着综合服务企业的“代理地位”得到明确界定,生产企业成为退税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综合服务企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外贸服务形式,主要为中小生产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外贸相关服务。中国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迅速。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它们在开放国际市场、降低贸易成本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们也为推动中国外贸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改革,培育外贸出口新优势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政策规定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并符合规定条件之前,可视为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由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承担退税。主体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和服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口货物是生产企业,综合服务企业只办理相关业务,因此很难掌握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出口骗税发生时,骗税的主要责任由综合服务企业承担,但生产企业不承担任何骗税责任。综合服务企业只收取服务费,无法承担税务欺诈的相关处罚。
《公告》坚持“谁出口、谁退税、谁负责”的原则,为综合服务企业办理退税业务,将生产企业转变为退税主体,退税返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综合服务企业提供退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和代理出口退税业务仍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这样,综合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操作选择相应的退税模式。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新规定使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出口退税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公告还明确综合服务企业应符合商务部等五部门《关于促进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综合外贸服务企业的定义,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综合服务企业还需要建立相对完善的退税代理业务风险防控体系,与委托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综合外贸服务合同。(记者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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