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建立专家库监管中央文化企业国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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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20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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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通知(中[2017]3号)为进一步规范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转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字[201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按照深化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改革要求,财政部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中央文化企业投资者管理职责,理顺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加强以资本管理为重点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二、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相关制度,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监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督促中央文化企业建立国有资产评估内部管理制度,检查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建立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组织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完善档案管理,做好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三、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对财政部批准的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中央文化企业负责将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批准的涉及经济行为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属于中央文化企业负责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项,中央文化企业不得分散管理层级。
4.根据《资产评估法》,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在组织资产评估过程中,应要求评估人员正确选择评估方法。根据评估专业标准,除了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还应选择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形成最终的评估结论和评估报告。
五、中央同级文化企业和各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办法》,相关单位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逐级审核备案文件和资料,并报中央文化企业备案;
(二)中央文化企业在收到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和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审计,审计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三)中央文化企业在资产评估备案项目审核过程中涉及《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经济行为的,中央文化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备案审查;中央文化企业参与其他经济活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备案审查。评估专家应从财政部建立的资产评估专家库中选择。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进行备案。
(五)中央文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登录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完成相关工作。
六、中央文化企业要按时完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鉴于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为确保必要的审核时间和项目执行时间,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0个月内未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材料,将不予受理。
七、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制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开展国有资产评估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提交相关统计分析报告和报表。2017年12月底前,中央文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每年1月3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将资产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2017年7月19日
标题:财政部:建立专家库监管中央文化企业国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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