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应对新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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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重要指导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决策部署, 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确保经营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首先,稳定劳动力
1.落实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参保企业不裁员或少员的,可返还去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有望恢复的企业,在过去6个月内,将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社会保险费的延期支付。受疫情影响,企业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超过3个月或无力正常生产经营职工生活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后,他们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延期缴纳期间免缴滞纳金。在延期期间,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不会受到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和鼓励各种灵活的就业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就业信息供求对接机制,缓解企业就业困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第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纳税。因疫情难以申报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中小企业减免税。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确实难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于生产和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实施增值税退税过程中应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R&D药品、试剂和疫苗相关机构,及时全额退还国内设备购置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小微企业降低租金成本。在疫情期间,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国有、集体和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应率先降低小微企业租金,并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降低租户租金。(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区、市政府)
第三,增加财政支持
8.确保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增加,价格下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防疫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制造业中小企业一级贷款利率、信用贷款比例和不可偿还贷款比例,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普惠性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性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督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因疫情而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贷款、断供或压贷,并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提供良好的贷款展期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次贷款门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育和推广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要优化经办流程,为恢复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和信贷。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补贴的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贷款引导资金、外贸政策优惠利率贷款、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金融压力。(负责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优惠服务。对于暂时难以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减免融资性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金额,延缓或降低租金,并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局)
第四,改善政策执行
13 .加快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大、发展前景好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计绿色通道,优化流程,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对政策标准明确、在具体企业项目中实施并纳入2020年度预算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审计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预警、主动引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恢复生产援助机制。通过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负责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的长期机制。继续推进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清算。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区、市政府)
17.建立专门的贸易纠纷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就企业股票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建议;为新签署的企业订单提供咨询服务,降低交易风险点。(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的精准支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机为机遇,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上述政策措施得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各项政策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执行。如果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我市将予以配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标题:青岛市关于应对新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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