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督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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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督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知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正处于关键时期。少数有在重点疫区生活和旅游史、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拒绝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疾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防疫和控制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生命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决定和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登记、调查、检查、采样、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并主动如实报告病情、居住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拖延、遗漏、隐瞒或作出虚假报告。
二、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隐瞒、谎报病情、病史、与人员密切接触等信息,或违反隔离治疗的有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玩忽职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肺炎传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至2月7日18: 00,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防疫部门登记报告。逾期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严厉打击对医生施暴、制假售假、非法经营、流言蜚语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立即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宣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20年2月6日
标题:山东省关于督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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