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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加强人才住宅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7-06 20:54:01阅读: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人才住房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方面的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青岛市关于加强人才住宅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协调、区城落实、需要建设和优化”的基本原则加快人才住宅建设,使人才能够被吸引和留住,为建设开放、现代化、活力和优化服务。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要和引进人才的增长趋势,科学确定人才住宅建设任务。市本级和区(市)建设和培养任务根据上一年度引进的人才数量确定。到2020年,这座城市将为优秀人才建造和筹集至少10万套住房。2021年和2022年人才住房建设和培养任务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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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优化住宅规划布局

按照成熟的土地供应条件优先、完善配套设施、集中住房需求优先的原则,道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教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将人才住房配置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区域配套设施能够支撑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人才住房项目集中建设的开发强度。根据引进人才的规模、土地资源和住房需求,合理确定租赁人才住房和产权人才住房的比例,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崂山区主要建设租赁人才住房。租赁人才房建筑面积主要为30-50平方米,产权人才房建筑面积主要为60-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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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拓宽集资渠道

(一)加强集中建设。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以人才住宅建设为重点,选择配套条件成熟的地块和各类人才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人才住宅,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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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实体建设。除破产国有企业使用的土地和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国有企业改革基金平台”的企业土地外,区(市)规划住宅建设用地和因调整容积率而增加的住宅建筑面积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各区(市)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取消分配比例,不得以调整分配比例为借口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比例、建设规模、出租和出售类型、公寓面积和价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并纳入土地供应附加条件。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的新增土地供应条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土地供应附加条件,由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拟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用人才住房数量的2.5%完成市级人才住房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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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铁车辆段、停车场、场地覆盖物业规划为住宅的,应按规划修建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10%的租赁人才住房。

2.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和胶州市规划为住宅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分配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按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20%的租赁人才住房或不少于40%的物业人才住房。

(2)在扣除拆迁安置面积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按规划住宅建筑面积分配不少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少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其中包括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用地(村集体企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置土地),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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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统计局确认的超大型和大型工商企业用地,以及纳入市拆迁计划的旧城拆迁企业用地,应按规划住宅建筑面积分配不少于25%的租赁人才住房或不少于50%的产权人才住房;上述各类一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改制企业、市属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青海省属单位)以外,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的土地,应按规划住宅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45%的租赁人才住房或不低于70%的产权人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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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国有空闲置土地)没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使用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100%建造人才住房。

3.平度市和莱西市住宅建设用地分配比例如下:

(1)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用地和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土地,按规划住宅建筑面积分配不少于20%的租赁人才房或不少于40%的产权人才房。

(2)在扣除拆迁安置面积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按规划住宅建筑面积分配不少于10%的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不少于15%的产权型人才住房,其中包括新增建设用地、企事业用地(村集体企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含国有空闲置土地),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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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国有空闲置土地)没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使用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100%建造人才住房。

(三)购买商品房。全市商品房销售项目中,20%的房屋可以在项目出售前指定,并向人才发出通知,优先销售人才。

(4)更新现有土地。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满足相关规划和环境污染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使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宅。

(五)盘活现有住房。鼓励各区(市)通过购买、改造和长期租赁存量商品房来提高人才住房。提出的住房应保证产权清晰、程序完善、户型设计科学实用。剩余安置房、棚户空住宅、竣工+国有厂房空商业办公楼等。,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可纳入人才住房供应。探索社会住房住房制度改革,补充租赁人才,维护住房市场供求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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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建人才强镇。除年度集中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所列地块外,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应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建设人才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土地利用,同时规划、建设和交付公共服务设施和人才住宅。单个区域的人才住宅建设规模不低于5000套,所建房屋由市级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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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跨区域合作建设。为了缓解土地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和项目落地的困难,我们可以通过跨区域合作的方式进行建房和集资。跨地区实施建设指标的区(市)应在满足交通便利人才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或项目。实行跨地区建设指标的区(市)应当对房屋所在地的区(市)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建设指标项目底价的12%。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应在确保完成本辖区人才住房建设任务的前提下,预留部分完整的土地用于跨区域合作建设人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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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强配送管理

(a)明确的分配条件。人才住房主要面向在青岛全职工作但在青岛没有住房的人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5年内无商品房交易记录),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的职业技能水平)的人才,以及在我市做出创新和贡献的各类人才。符合要求的人才,按照不同等级标准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享受一次性生活或住房补贴或享受青岛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及其配偶不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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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分配条件和程序。全市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分配对象范围、资格条件和排序规则开展分配工作,各区(市)和自有人才住房单位不得单独划入或改善申请条件。

青岛市关于加强人才住宅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本级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分配方案,发布分配公告,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人员排序名单,经复核和审核后,组织实施分配。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园区组织的人才住房优先向用人单位、园区和周边地区输送合格人才;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优先分配本单位的合格人才;上述住房分配后的剩余住房和区(市)建养的人才住房由区(市)组织分配。各区(市)和自建人才住房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分配。发放后,需将合同签订情况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录入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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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租赁和销售价格标准。租赁型人才住房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相结合,实行分步增租模式:承租人第一个租赁期限的租金标准按不超过同一地区住房市场租金的60%确定;第二个租赁期的租金标准按不超过同一地区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物业型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销售时同一地区商品房价格的80%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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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加强运营管理

财政直接投资建设和购置租赁人才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不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者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青岛市关于加强人才住宅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以市场为导向投资建设的租赁人才住房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卖,租赁期不少于10年,租赁期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可转换为市场租赁住房继续租赁,或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当时周边商品房价格出售,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租赁人才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租赁的人才住房可以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有必要且仍符合申请条件,可续签一次,续签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间如有违约,将取消物业型人才房的购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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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如果人才从这个城市转移,政府将按原价回购或卖给合格的人才;如需交易5年以上不满10年,必须卖给合格人才;10年以上,可以上市交易,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政府优先购买,不需要支付土地增值等福利。

青岛市关于加强人才住宅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依托我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和完善全市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掌握申请人购房、人才住房可获得性、租金分配和后期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住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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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确保及时供应土地。为增加人才住房用地供应,各区(市)应合理确定人才住房集中建设地块,将配套设施完善、土地供应条件成熟的地块纳入人才住房集中建设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结合人才引进计划和住房需求提前储备土地,确保优先安排、及时供应和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建设新的建设用地、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已批未供的土地。全市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2020年不少于2095亩,2021年不少于3000亩,2022年不少于3000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市)于每年1月15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并向社会公告。每年3月底前完成40%的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供应任务,6月底前全部完成。

青岛市关于加强人才住宅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安排新的建设用地重点建设人才住房,新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安排,可通过预借解决,并优先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区(市),不安排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停止审批除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区(市),给予1: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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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市、区(市)人才住房特许经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通过收购、土地整理等方式提前建立人才住房项目储备,并有序投放市场。市级人才住房特许经营权负责市级储备土地和人才城镇集中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区(市)政府组织建设的人才住房,由区(市)人才住房专营公司或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也可由有资质的企业代为建设。市、区(市)人才住房特许经营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建设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出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为集中建设项目的,按协议出售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多主体参与人才住房集中建设,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可与商品房用地配套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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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满足相关规划和环境污染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宅的,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协议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中,用于建造租赁人才住房的,原土地性质可以保持不变。如果将商业服务用地改为商业和住宅用地,并将住宅部分用于建设人才住房,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协议的方式完善土地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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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拓宽筹资渠道。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人才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市、区(市)人才住房特许经营机构应积极争取政策性和发展性金融机构对人才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探索和完善政府投资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土地出让净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储存和储存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租赁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用PPP模式参与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推出住房租赁支持贷款、住房租赁抵押贷款,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保险基金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为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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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特许经营的作用。充分发挥现有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利用自身资源服务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条件成熟时,将设立1-2个市级人才住房特许经营权,负责市级人才住房建设的筹集、投资、融资和运营管理,实现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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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租赁和销售调节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人才对住房需求的变化,及时对部分住房进行划界,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租赁和销售方式的转换。租赁的人才住房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转为产权式人才住房;以房地产为基础的人才住房可以从金融收购转变为以租赁为基础的人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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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房屋处置管理。人才住房建成后,经市和区(市)级分配3年以上仍有剩余的,经住房所在区(市)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转为商品房,并按规定程序补缴土地出让金。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和分配人才住房,涉及分配条件调整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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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实施工作

(a)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住房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资金使用、住房分配、运营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区(市)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负责辖区内人才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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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分工明确。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市级和区(市)引进人才数量、人才住房需求情况,并配合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协调安排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资金,以及管理资金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区(市)实施人才住房集中建设用地,指导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规划方案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编制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人才住房项目建设、住房分配,并进行监督和考核。

青岛市关于加强人才住宅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3)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建立人才住房建设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各区(市)人才住房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单独制定指标并增加权重,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工作不落实、进度跟不上、措施不到位、任务不按期完成或合作不积极,访谈和问责按规定进行。

青岛市关于加强人才住宅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2020年3月22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原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0日

心灵鸡汤:

标题:青岛市关于加强人才住宅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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