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COVID-19肺炎境外输入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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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COVID-19肺炎境外输入防控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胶州市入境人员的登记管理,维护防疫、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有效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定》,现将胶州市境外入境人员自愿申报和全市公民监督报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动申报
(一)申请对象
自2020年3月17日00: 00起从国外进入胶州市的人员(注明国家:中国公民回国,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进入中国)。
(2)报告要求
1.从国外进入胶州市的人员,应由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三天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申报。
2.入境胶州的境外人员抵达胶州后,应遵守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的决定和命令,必须在12小时内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酒店、酒店、出租房主、接待单位等。严格履行境外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和申报义务,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防疫部门报告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和接触情况,并引导入境人员首次通过山东电子健康通行证代码的“来路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证代码,配合各项防疫控制措施的实施。
(3)隔离措施
1.根据防疫部门的要求,进入胶州的境外人员必须在国内进行14天的集中或隔离观察。
2.那些从国外进入胶州的人有发烧、咳嗽等异常症状。他们必须主动向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乘坐救护车到指定医院,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第二,监督报告
公民有义务监督进入胶州的境外人员,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登记。如果发现进入胶州的境外人员可能违反防疫控制措施,应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法律责任
(一)入境人员故意隐瞒病情、谎报病史、与人员接触密切,拒不执行防疫规定的,有关单位、社区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登记和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规定隔离(集中或在家)或在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期间擅自外出,扰乱防疫和控制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疫情蔓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宣布
胶州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6日
标题:胶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COVID-19肺炎境外输入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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