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春节假期相关问题解读及延期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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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以上时间节点是根据国家、省、市现行应急措施通知要求安排的。如果国家、省、市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及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有最新的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2.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青人和发[2020]3号)第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省、市关于医疗救治期限和病假工资的有关规定,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企业应当按照患病职工医疗救治期的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3.在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被派遣劳动者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和接触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返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用人单位的直接就业政策确定。
标题:2020年青岛春节假期相关问题解读及延期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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