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南区关于加强COVID-19肺炎境外输入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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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COVID-19肺炎疫情境外输入防控的通知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COVID-19境外肺炎的输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境外人员进入市南区主动申报和全区公民监督报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动申报
(一)申请对象
2020年3月18日00: 00以后从海外进入市南区的人员(注明国家:回国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入境),包括从海外直接抵达市南区或从其他城市过境的人员。
(2)报告要求
1.从国外进入市南区的人员,应由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提前72小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
2.到达市南区后,进入市南区的境外人员应遵守与防控新冠状病毒疫情相关的决定和命令,必须主动在第一时间如实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和企业(单位)报告个人信息,报告健康状况、活动轨迹、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并首次通过《山东电子健康通行证代码》的“来青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证代码,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防疫控制措施。
3.旅馆、旅馆等。应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申报义务。接待单位、社区(村庄)、出租房主、房客等。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防疫部门报告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和联系方式,并引导入境人员首次通过山东电子健康通行证代码的“来路申报”模块申请健康通行证代码,以配合各项防疫控制措施的实施。
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满14天入境且未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和企业(单位)报到的人员,应尽快报到,并通过山东电子健康卡代码的“青年申请”模块申请健康卡代码。
(3)隔离措施
1.进入市南区的境外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在家中进行14天的集中或隔离观察,并自觉进行体温检测。
2.从国外进入市南区的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必须主动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报告,并运送到指定医院治疗。他们不允许离开家中的隔离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就医。
第二,监督报告
公众应积极监督进入市南区的境外人员,并督促其按要求申报登记。如发现进入市南区的境外人员可能违反防疫控制措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法律责任
故意隐瞒病情、居住史、密切接触者,拒不执行防疫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宣布
青岛市南区卫生局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2020年3月17日
标题:青岛市南区关于加强COVID-19肺炎境外输入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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